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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
发布日期: 2016-12-12
  2016年9月3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,通过了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等四部法律的决定。 

  这四部法律分别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,根据此次由商务部起草并上报国务院的修正案,本次会议决定,在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: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的,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;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。
 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,以上四部法律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
  商务部今天公布了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  商务部表示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〉等四部法律的决 定》,对四部法律进行修改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是对我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,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落实工作,经征求各 相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,商务部起草了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 

  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,无须审批,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。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 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,在“放”的同时,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。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、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,加强信息共享。
  《征求意见稿》意见反馈截至日期到2016年9月22日。
  商务部:期待形成更大制度红利
  此次对“外资三法”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改,将会对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产生哪些影响,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,在全国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期待形成更大的制度红利。  

  唐文弘表示,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,在4个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,模式得到了检验,并得到了市场主体认可。 
  
 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 唐文弘:“第一点就是开放度更高,负面清单讲的是在清单内是一个特别管理,在清单之外是备案管理,这样边界很清晰,这一点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里我们认为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,第二点是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,我们有些统计,原来要几十天,现在三天就可以办结。”
 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报告预测,今年全球吸引外资的增速很可能下降10%-15%,这意味着,我国将面临更激烈的吸引外资的竞争。
 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 唐文弘:“在上海、广东、天津、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,今年的前七个月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783家,实际到位外资72亿美元,同比增长了66.3%,增幅还是很高的。在全国如果都推这个的话,我们有理由期待能够在全国形成更大的制度红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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